企业犯罪预防中合规计划制度的借鉴(2015年15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1-26
【作者】 李本灿;
【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摘要】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国外出现了通过合规管理进行企业犯罪预防的立法实践。具体讲,主要是赋予企业合规以量刑意义,促进企业自我管理的推行。通过对我国企业犯罪惩治的效果考察发现,虽然刑事法网日渐严密,刑罚结构总体较为严厉,但并未收到良好的企业犯罪预防效果。而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预防中的有效性以及《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企业内控的要求,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本。具体到如何借鉴,首先可以通过量刑激励推动企业合规;其次,借鉴合规计划中蕴含的企业犯罪惩治的刑罚理念,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严厉个别犯罪的刑罚,尤其是对财务欺诈、虚假评估等犯罪的惩处,以推动企业自觉实施自我管理。
【关键词】 合规计划; 企业犯罪; 自我管理;
【正 文】本文摘自赤峰学院学报杂志2015年16期,本文整理发布。
基于对传统单一地依靠刑法进行的企业犯罪防控模式的反思,国外刑法学界提出了合规计划的概念。所谓合规计划,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体在法定框架内,结合组织体自身的组织文化、组织性质以及组织规模等特殊因素,设立一套违法及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及报告机制,从而达到减轻、免除责任甚至正当化的目的的机制,而这种机制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它应该被切实地贯彻和执行,形成组织体的守法文化。①简单讲,合规计划就是通过量刑激励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以弥补国家法律规制的不足,从而形成对企业犯罪双管齐下的局面。“在这个理念中,国家控制主要不是体现在具有等级与规范性质的立法与执法方面,而是体现在一种‘软性的’行为影响方面。与一般行政法或刑法相比,直接当事公司的自身规定常常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技术上和经济上的众多特殊性质,这尤其依赖于对于当事公司的特别知识、这些公司的全球性活动能力、以及它们对于防止犯罪之核心控制手段的掌握。这些控制手段既包括公司内部的等级制的指示权,也包括对重要信息系统的拥有。国家制定的规范有时并不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而与这些国家规范相比,公司的自制可以是一个有效得多的方法。对于控制公司犯罪而言,在一个自制框架内,效率的额外提高是可能发生的。”②基于这样的理念,合规计划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得以体现。首先在《美国量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1991年的《组织量刑》中得以体现,2010年的修正案进一步强化了首席合规官(CCO)在商业组织中的作用。③美国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德国的《反洗钱法》、《银行法》以及《证券交易法》,日本的《反垄断法适法计划辅导》,意大利的《231号法令》等都对合规计划进行了规定。可以说,合规计划已经形成了世界浪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观念倡导期,目前我国对于如何引介合规计划或者通过合规计划对我国的企业犯罪惩治刑法体系进行反思的论述较少。基于此,笔者主要以合规理念作为基点,探讨我国企业犯罪惩治的刑法体系以及惩治模式。
文献下载地址http://www.cfxyxb.com/html/6453811229.html 论文摘自《赤峰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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