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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2015年26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27

【作者】余雅风;劳凯声;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
【摘要】《教师法》通过确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推进了学校决策走向民主、科学;确立教师职业的专业人员身份,促进了教师专业化发展;确立教师聘任制与考评制,推动了教师管理的规范化。作为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在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教师职业不可避免地同时具有公共性与自主性。完善教师立法,必须对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与品质作必要考量,协调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冲突,有效解决教师权利保障不力、义务难以规范的问题。
【关键词】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教师职业的自主性;《教师法》教育权;
【正  文】本文摘自赤峰学院学报杂志2015年26期,本文整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得以公布施行,分别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专章加以规范,以实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立法宗旨。至今,《教师法》已颁布实施二十余年,在当前变化了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对《教师法》的完善和贯彻,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教师法》的立法成效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立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对于应对和解决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教育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稳定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具体讲,我国《教师法》的立法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推进了学校决策走向民主、科学教师是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也是教育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教师政治地位和专业地位的体现。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教育法》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学校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将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的法定义务,使教师的民主参与权可以通过教代会来实现。为有效实施法律规定,落实教师参与权,促进学校管理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我国又颁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教代会的职权、代表资格及组成、工作机构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二十余年,教代会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1]截止到2012年,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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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自《赤峰学院学报》  本刊咨询编辑QQ:110588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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