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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2015年11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2-02

【作者】 张平华;
【机构】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关键词】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 自然连带责任; 建构性连带责任;
【正   文】本文摘自赤峰学院学报杂志2015年11期,本文整理发布

多数人侵权是民法上的疑难问题,非确定科学的研究对象、采取恰当的研究视野,难窥其堂奥。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以“共同侵权”为研究对象,认为“侵权连带责任”无非是“共同侵权”的自然结果,未对其给予足够关注,而规范设计和法律解释的重点无非是共同侵权责任构成的共同性。本文认为,“侵权连带责任”是比“共同侵权”更为科学的研究路径。①因为,责任效果决定责任类型,围绕责任效果的制度变迁会构成对传统连带责任最根本性的挑战;况且,责任法具有倒置的结构,责任的整体性自然包含了责任构成的共同性,撇开“侵权连带责任”而单究“共同侵权”,难免深陷“主观共同说”、“客观共同说”之泥沼,无法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在研究视野上,人们经常聚焦于连带责任的个别制度展开微观研究,忽视了采用宏观视野,从而不利于准确把握整体问题。
在宏观上,连带责任的弹性状况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作为当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属性,弹性贯穿于立法和司法之中,是刚性和柔性的适度结合。刚性是弹性的前提,要求较高的体系安定性,法律解释上并无多大自由。柔性是弹性的必要补充,意味着制度设计的个别性、灵活性,容许较大的解释空间。基于连带责任和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弹性不足成为当代连带责任制度立法或司法上的普遍现象:责任类型或效果多元冲击了连带责任的传统形象;责任构成的客观化不仅降低了连带责任的整体性,也引发适用范围之扩张乃至非理性的制度变迁等。本文的基本任务就是梳理连带责任弹性不足之表现,综合立法和司法,从连带责任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解释之角度重建其弹性。


文献下载地址http://www.cfxyxb.com/html/5417393411.html 论文摘自《赤峰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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