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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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和调动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高层次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近专业副高级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下同),并受聘担任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并获得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是聘任正高级经济师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优秀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聘任为高级经济师及相近专业副高级职务累计满 5 年以上。
(三)申报对象连续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四)参加经济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并形成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两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和具有援藏、援疆 1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申报人员具备一项以上:
(一)国家级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项目 2 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 3 项以上, 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三)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 项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3 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四)主持制定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 3 项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五)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或连续 3 年排名提升。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安置就业人数、节能减排指标中,有 3项指标连续 3 年全省范围内同行业排名前三名,或实现本单位利税和安置就业人数连续 3 年比上年增长 15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所在企业拥有 1 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 个以上省名牌产品,或拥有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本人在创名牌产品研发或专利发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名牌产品研发需提供个人贡献证明,所获 1 项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两名,2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
(八)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和表彰。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十)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以上等奖励。
(十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 10 万字以上经济专业学术著作 1 部以上;从事经济管理类培训或经济研究工作的,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 20 万字以上经济专业学术著作 1部以上(或 10 万字以上经济专业学术著作 2 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十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从事经济管理类培训或经济研究工作的,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 4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2 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学历要求已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经济工作 20年以上并具备本办法业绩成果条件 3 项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企业、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五)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全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建立全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执行评委从评委库中抽取人员组成,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简历、工作单位、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 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二条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 1:1 申报。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以各市(区)人社(人事)部门、省级部门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提交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个人提交的未经主管部门推荐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后,由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经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官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评审结果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确认后,印发各单位,并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为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专业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指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对象以近 5 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申报者需提供表彰、奖励、通报、规模企业、财政或税务部门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中正高级职称认定标准的,可申报认定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规定执行。
(二)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如:“合格以上” 含合格,“县级以下”含县级。
(三)所称“主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承担人”是指奖项、项目(课题)的牵头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须位于前三名)。
(四)所称“奖励”,包括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管理成果奖以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济专业有关的综合奖项等。
(五)“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济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 CN 和ISSN 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在此列。
(六)“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 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七)“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