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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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 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 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馆 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 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资格 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中专学历 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 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 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 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参与文献信息编辑、研究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 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三)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 采访工作规章;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熟悉 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三)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二)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提供优质服务;
(三)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 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二)了解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 与修复等技术工作,并能熟练运用其中一种技能;
(三)解决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 护等。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图书馆发展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对图书 馆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了解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 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参与图书馆学方 面的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三)参与图书馆学业务辅导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 1 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 1 项。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 2 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独立撰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 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2 项以上,并被单位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 1 篇。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 1 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 1 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2 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 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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