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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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高级工程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工程专业的理论和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业绩突出,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并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工程专业著作或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总结);具备指导、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下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一、工程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设计。
二、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
三、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等。
四、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四、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六、具有中专或相当学历,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七、国家机关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攻关、研究开发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和本企业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2 项以上,并得到推广应用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担任 1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或 2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设计分项负责人。
(四)担任 3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设计负责人。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省(部)级行业规划,并发布实施。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或新产品项目 2 项以上,实施效果良好。
(七)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研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2 项以上,或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标准、关键设备 2 项以上。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企业的科技进步(发展)规划、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或重要专业技术文件 2 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 项以上。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 1 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 2 项以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鉴定等认可。
二、从事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 1 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 2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二)主持完成 2 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4 项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项目,并解决专项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1 项以上新技术(含大型设备)引进消化项目或 2 项以上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2 项以上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项目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编制检验细则、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2 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或大型检验检测、样机试验项目或仲裁检验,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2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4 项以上小型企业的质量体系、计量体系、特种设备安全体系、标准体系、质量攻关或质量振兴的计划、设计和建立工作,并在企业组织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 1 项省级以上计量、特种设备、标准、质量技术法规或 3 项以上的地方、大中型企业的质量、计量、标准规划。
三、从事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 2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 3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分项负责人。
(二)担任 5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省(部)级行业规划,并发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制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1 项省(部)级以上重点信息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通过评审验收并得到实际应用。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 2 项以上信息产品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通过省(部)级的技术鉴定,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设计较大型的网络系统,并参与实施建设完成,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较大型以上网络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 年以上,独立解决网络系统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
(五) 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 科研成果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推广项目,经鉴定或验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六) 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 科研成果应用于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后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 2 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
六、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职业(工种)系统、扎实的工艺理论知识,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综合操作技能,熟练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代表本地区或本企业参加省(部)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二)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提出企业重点产品制造、安装、维护等高难度复杂工艺技术的创新解决方案,并主导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艺、生产、施工、维护、质量、监测、能源、安全及技术管理(含采购、销售等技术性服务)、社会工程技术中介、咨询等技术服务类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规程)1 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程)2 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以上,并转化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设计、施工或在大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中,解决重要技术难题 2 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通过鉴定,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八)在中介、咨询等服务类的工程技术工作中,独立完成大型工程项目 2 项以上、或大型工程的分项目 3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 5 项以上的中介、咨询技术方案,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九)专业技术竞赛单项成绩,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 2 项以上。
二、从事计量及质量检测、特种设备检测、标准化及认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一)至(三)之一或条件(四)至(六)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2 项以上。
(二)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项目 1 项以上,或产品开发、成果推广项目 2 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良好的效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三)主持完成的新检验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四)主持制定质量、计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规划或技术法规 3 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解决 2 项以上复杂产品、大型检验检测项目、大型仪器的检定或质量仲裁检验检定项目的较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六)主持编制完成 1 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或 3 项以上小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取得突出成效,获得企业认可。
三、从事信息技术专业的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三等奖 3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成果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 项以上。
(三)广西计算机成果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较大网络系统管理、维护工作,能全面掌握所维护设备的性能,独立解决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连续 5 年无责任事故。
四、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取得高级技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市(厅)级以上“高技能突出人才”等职业技能荣誉称号获得者。
(二)市(厅)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指导和培养的高级技师参加市(厅)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表彰奖励(须提供师徒关系证明)。
(四)运用特殊技能完成特别复杂的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成果,经业务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或验收等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工程专业技术培训教材1 部,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四、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及在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 1 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 2 篇以上(须提供相关会议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研究)报告 2 篇以上,获得采纳单位的书面评价和认可。
六、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及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 2 篇以上,在实践中得到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或结合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艺)工作总结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 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
八、作为企业本职业(工种)骨干技师,解决企业本职业(工种)特别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2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并提供申报人主导方案实施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技术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从事项目(课题)某一方面技术研究的负责人。
(三)骨干技师: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四)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执行。
(五)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六)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工程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 CN 和 ISSN 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七)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八)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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