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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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当年年度部署文中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二)能够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政策、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具备总审校能力。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悉馆藏文献,能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阅读推荐和阅读辅导,编制重要推荐书目和撰写书评等;进行读者服务研究,创新开展阅读服务和图书馆社会教育;
(三)主持 2 项以上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重大服务项目,或专题性、系统性的培训指导项目。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文献缩微、文献保护与修复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或项目)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省级或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从事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订本地区及以上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对图书馆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熟悉图书馆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与应用方法、图书馆现代化、图书馆事业史和图书馆学发展史等,承担图书馆学方面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调研工作;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学相关业务辅导工作,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独立或主持完成较高专业水平的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参与名次规定为:国家级项目的前 5 名,子项目的前 3 名;省(部)级项目的前 3 名,子项目为主持人;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 3 项以上。
三、主持的市(厅)级以上在本专业某一领域重要的科研成果或调研报告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推广,并在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研究给予指导,对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译)著 1 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撰写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 5 篇,或学术论文 4 篇和专业调查报告 1篇以上(其中独著不少于 3 篇)。
二、高校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图书情报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术著作或专著 1 部(字数不少于 20 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 2/3)。
(二)在图书情报及相关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学术论文 5 篇以上,或学术论文 4 篇和专业调查报告 1 篇以上,有 2 篇以上在国内图书情报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1 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 3 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十条 附则
一、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