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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药中医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内人社发〔2015〕9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蒙药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2015年12月29日
备注: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护理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护)师、副主任医(护)师。其中主任医(护)师为正高级,副主任医(护)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 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蒙医、蒙医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4.具有护理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满30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副主任护师资格满5年;
5.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工作满30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6.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连续从事蒙医中医工作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第八条 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师在申报评审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任务。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为扶持促进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蒙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下列申报人员可不受现有资格年限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国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和自治区名老蒙医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证书的学术继承人;
(三)获得“自治区名蒙医中医”、“自治区基层名蒙医中医”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级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能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有深入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主任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4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蒙医中医类: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不少于10例次、系统治疗病例不少于8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2)护理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如:呼吸心跳骤停复苏、休克、大出血等)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地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10例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2次。
2.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较多课题讲座。对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辨证施治(护)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能力以及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每年指导和培养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5学时。
3.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蒙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根据本地区、本专业的发展提出科研课题,独立承担课题设计、研究和推广、总结;主持或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在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章);或主编、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第十二条 副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能力
1.担任主治(管)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27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蒙医中医类: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或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年系统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2)护理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能够正确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5例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年均不少于2次。
2.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讲座。对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辨证施治(护)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等讨论或独立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每年指导和培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和辅导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对长期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蒙中医药的继承创新,能提出科研课题并开展科研工作,掌握科研选题、课题的设计和研究方法;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攻关项目,并成功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在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
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在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学术经验整理、适宜技术运用或临床体会、工作总结1篇。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合著)1部(主编或副主编;合著须完成至少一节);或主编、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提出的“成绩”、“效益”等,均以申报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认证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或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其中,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或国家一级学会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第十八条 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业绩成果等区别对待的量化要求,原则上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护理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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