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2-23
内蒙古蒙药中医中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蒙药中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备注: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护理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蒙医中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主管护师。
第四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办法,申报人参加考试合格,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蒙医、蒙医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报中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5年;
5.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6年;
6.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二)申报蒙医护理、中医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1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3年;
4.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满5年;
5.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取得本专业初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为扶持促进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强蒙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下列申报人员可不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年限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国家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和自治区名老蒙医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出师证书的学术继承人;
(三)获得“自治区名蒙医中医”、“自治区基层名蒙医中医”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级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须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趋势,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运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
(一)担任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开展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5周,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开展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2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1.蒙医中医类:每年完成诊断治疗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或正确熟练救治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3例次、每年系统治疗病例不少于50例次,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
2.护理类:每年参与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3次,参与抢救危重病人年均不少于3例次。
(二)具有对本专业实习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讲座。
(三)对长期在苏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按照达到上述工作量的50%或实际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掌握。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注重蒙中医药的继承创新,能开展科研工作,了解科研选题、课题的设计和研究方法;参与本地区、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申报人同时须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一)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二)在盟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三)在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在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医药卫生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完成学术经验整理、适宜技术运用或临床体会、工作总结1篇;
(四)参与编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教材、蒙医药中医药标准、医学百科全书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七条 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其中,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或国家一级学会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第十八条 机关、学校、厂矿企业所属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业绩成果等区别对待的量化要求,原则上按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开设的床位数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护理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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