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1-29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五年。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申报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1名以上的经历,每年为下级医务人员讲授专题课3次以上。
五、开展基层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系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累计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1.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2.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每份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
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承担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结题并经过鉴定(课题组主要成员前3名)。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其中,列入《中国
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必须发表在公开发行期刊,含增刊)。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工作业绩等符合规定条件。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一)获得国家部委或自治区政府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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