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2-18
评审标准:正高级讲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发挥关键作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满足教学教研需要的外语水平,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不断提高一体化教学能力。
(四)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
(五)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接受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六)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七)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聘任高级讲师满5年。
(八)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二)能够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年度授课320课时以上;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160课时以上;兼任教学工作的院校领导年度教学工作量120课时以上。
(三)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能够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能够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够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研究,参与过企业课题研究,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或熟练掌握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能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教学文件。近五年参加企业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
(七)文化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每年1期以上。
(八)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条:
(一)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业绩突出,教学效果显著。在校内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中4次以上优秀等次(附学校文件);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并获得表彰(以文件和奖励证书及专业一体化课程建设资源网上有效链接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主持市(厅)级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获得表彰;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获得表彰;(以文件和奖励证书及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的网上有效链接为准,限额定人员)。
(四)获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获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获省(部)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本人作为教练、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五)参加全国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三等奖以上;或参加全省性职业能力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省性单项教学比赛获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六)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七)连续从事技工教育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讲师15年以上,年度授课320学时以上,并且在校内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中获得5次以上优秀等次。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或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国家级规划教材2部以上,或主编技工学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技工学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2部以上(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九)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3篇以上(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职称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现职称2年以上,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教学、科研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一等奖前三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2.本人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前5名,或在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前3名,或直接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名次(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全国性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单项教学比赛获一等奖(以文件和奖励证书为准)。
4.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性论文5篇以上,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5.主持进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活动并且成果卓著,得到教育部、人社部肯定(有文件证明)并向全国推广,对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聘任高级讲师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近5年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掌握。
(四)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学历。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专业学历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认定。
(五)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和人社部颁发的中华技能大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科学技术奖、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的教学成果奖和人社部的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研成果奖。市厅级奖励包括:省人社厅举办的河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研成果奖,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奖。全国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的比赛。全省性教学比赛、技能竞赛是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比赛。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六)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人社部牵头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竞赛;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组织牵头举办的竞赛或竞赛项目。
(七)全国性单项教学比赛是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的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全省性单项教学比赛是指人社厅、教育厅组织的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全市性单项教学比赛是指人社局、教育局组织的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
(八)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课题须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鉴定证书、结项文件等佐证材料。
(九)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比例应控制在10%-20%,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人社厅备案。
(十)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和译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十一)教学工作量含授课、听课、评课和讲座及培训。
(十二)本条件是学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主管部门、学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