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2-16
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
2020年评审通知暂未公布,根据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 级职称提供论文有关要求 辽卫函[2014]196号规定论文要求如下: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提出我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省级三级甲等医院人员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以下简称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市级三级甲等医院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二)省、市级除三级甲等医院以外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论文2篇,其中: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四)乡镇级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1篇。
(五)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
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2014]196号)的规定执行。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2015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2015]149号)要求。2015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附则
三、论文赋分标准(见附件)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中,科研论文满分为20分,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符合上述要求的,得16分,同时符合加分条件的加4分。
四、提交论文有关情况说明
(一)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正式发行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且申报者为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无效。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必须提供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论文。
下列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
1、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注册的期刊和学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未查询到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增刊、论文汇编、论文集(包括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
4、省、市级卫生计生单位申报人的技术革新、病例个案报告的论文;
5、非所申报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
6、非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论文;
7、非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8、“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等数据库未检索到的论文;
9、在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申报人提交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当年的3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任职期内的符合要求的论文。凡提供假论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同时,自查实之日起3年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省级三级甲等医院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二)省、市级除三级甲等医院以外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
(四)乡镇级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本人业务能力综述材料1篇。
(五)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
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2014]196号)的规定执行。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2015年3月31日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2015]149号)要求。2015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按照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附则
三、论文赋分标准(见附件)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中,科研论文满分为20分,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符合上述要求的,得16分,同时符合加分条件的加4分。
四、提交论文有关情况说明
(一)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正式发行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且申报者为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无效。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必须提供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论文。
下列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
1、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注册的期刊和学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未查询到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增刊、论文汇编、论文集(包括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
4、省、市级卫生计生单位申报人的技术革新、病例个案报告的论文;
5、非所申报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
6、非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论文;
7、非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8、“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等数据库未检索到的论文;
9、在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申报人提交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当年的3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任职期内的符合要求的论文。凡提供假论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同时,自查实之日起3年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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