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1-04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工作原则: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德才兼备、兼顾城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工作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央在黔单位、大型厂矿企业、公安司法、教育、驻黔解放军(武警)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
第四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6个专业5、,具体如下:
(一)临床医学类(83个专业)
1.内科系列(22个专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结核病、风湿与临床免疫、儿内科、精神病、心理治疗、老年医学、急诊内科、重症医学、皮肤病与性病(临床)肿瘤内科、肿瘤放射治疗、康复医学、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外科系列(17个专业):外科、普通外科、肝胆外科、肛肠外科、骨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疼痛、急诊外科、运动医学。
3.全科医学系列(2个专业):全科医学、中医全科。
4.妇产科系列(5个专业):妇科、产科、妇产科、计划生育、生殖医学。
5.中医系列(14个专业):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皮肤病与性病、中医推拿(按摩)中医外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6.眼、耳鼻喉、口腔系列(8个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医学技术。
7.医辅系列(15个专业):医学检验系列(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输血技术、病理、病理技术)、医学影像系列(放射诊断、放射技术、超声波诊断、超声波技术、核医学、核医学技术)、电生理系列(心电技术、神经电生理技术)、卫生信息技术、病案信息技术。
(二) 预防医学类(19个专业)公共卫生、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皮肤病与性病(预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卫生检验系列(卫生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
(三)药学类(3个专业):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
(四)护理学类(1个专业)护理学。
第五条 任职资格名称分四类,其分类及名称为:
(一)医疗(含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药学(含中药学等)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技术: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级别为:
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技术职务。
第七条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
第八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取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师、护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四)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五)达到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有关要求。
(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时)
(七)在规定任职年限内每年年度考核应获合格以上等次。
(八)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申报人员在任职和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延期2年申报。
(二)在聘任期内,每年累计病休半年(工伤除外)连续事假两个月以上或累计四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者,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分别延期3年、2年、1年申报。
(四)医疗过失责任者,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延期1年申报。
(五)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曰起延期6年申报。
(六)违反医德医风等有关规定受党纪、行政处分的,按前款执行。
(七)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八)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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