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1-04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服务于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服务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件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三、服务于城区、县域的一级医疗机构、未定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件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及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
三、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7年及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及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7年及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计生站从事医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方可申报副主任医师;除无执业注册要求的专业外,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在医疗机构、计生站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方可申报副主任护师,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三、在不属于医疗机构、计生站等医疗卫生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申报相应的技术类或药学类副高级职称。
四、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相对应,成绩达到乡镇卫生院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完成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
一、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半年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累计3个月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硕士学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3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2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0周。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5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周。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7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8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40周。中专学历,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的7年及以上时间内,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8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4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在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预防保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接诊量、签约居民数量、全民健康素养等方面的工作扎实有效,可根据申报专业及实际工作情况,提供以下反映专业技术能力的量化表:本人在任期内独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病例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技术内容,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救治工作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中医类别需提供本人在任期内优势病种诊治病例数的量化表(附有患者姓名、病案号及疾病诊断,经单位审核);本人在任期内开展的本专业技术(业务)量化表(单位审核)。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可选择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一、申报临床执业类别相关专业(除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专业外)的副主任医师、中医执业类别相关专业(含中西医结合、壮医)的副主任医师、口腔执业类别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必须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个案病例分析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二、申报全科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保健、营养等临床执业类别专业的副主任医师及公共卫生执业类别相关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以及申报护理学、医疗技术类、卫生管理等专业副高级职称的,既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完整原始住院病历或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也可提供3份不同年度的技术工作报告(每份3000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技术工作报告的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三、取得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限定在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或县域的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未定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不能用于申报县级副高级职称及全区通用副高级职称。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五、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在2017年之前确定为广西54个贫困县和3个非贫困县的边境县(市、区)、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经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评委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六、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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