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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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全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研究、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实验实训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高等学校申报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四)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职称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非高等学校申报者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申报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其中,高等学校申报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助理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除高等学校外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者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结合国家、地方和单位发展需要,主持本专业重大实验实训工作,或解决本专业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教学人员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独立承担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并注重对学生实验实训能力的培养。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具备独立完成或牵头完成大、中型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引进或改造等能力。
三、在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是本单位相关实验团队的带头人,指导培养过中青年实验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研发的实验实训设备,在3家以上单位推广使用;或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二、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项目(课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四、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五、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3篇,其中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1部,同时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同时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三、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
四、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显著,为企业产生5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2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解决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在实验岗位为学生系统开设过1门以上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程教学,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能够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操作技能。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或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或组织实验实训工作等方面业绩突出;或承担过本专业的重大实验实训工作。
三、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业绩突出,将实验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获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15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二、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国家级项目(课题);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四、获市厅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校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五、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2篇。
二、参与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1部,同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报告1篇。
三、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同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1篇以上。
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提交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案例等相关成果材料,经本单位组织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参与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教学、科研奖励;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三、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为企业产生30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单位带来1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收入。
第五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具备从事实验实训技术、实验实训教学及科研的能力。
二、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承担有关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或能够加工特殊的实验实训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能够独立拟定实验实训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实训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教学、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成果获本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
三、独立设计过2项以上实验实训项目,并在实际工作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十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论文1篇,或参与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1部。
二、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单位奖励、或鉴定验收、或收入单位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
第六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能掌握常规的实验实训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参加过实验实训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法,较好地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参与设计过实验实训项目,或协助完成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取得一定成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
四、本条件中,“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自治区相关部门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所列刊物。所有增刊除外。
六、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或重点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或重点课题。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或一般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一般课题(C类课题)或专项课题。
七、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由教育部、人社部等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八、大学生省部级专业竞赛,是指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的省级选拔赛,或国家有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或省级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九、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十、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上一篇文章: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