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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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通信专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信息通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信息通信专业的科研、开发、设计、规划、维护、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级信息通信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制定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鉴定。
2.完成对信息通信行业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和技术管理工作。
3.完成2项以上难度较高技术复杂的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的研究以及方案的制定、设计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4.承担或主持信息通信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颁布实施。
5.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
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1项以上,并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地、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或生产实践,达到自治区较高水平;或本人主持的生产技术工作有较大改进,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均达到本专业标准。
4.负责完成的1项大型或2项中型信息通信工程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工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负责完成2项自治区级以上或3项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负责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确认的优秀新业务1项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业务、新标准,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并取得效益。
9.在信息通信运营维护管理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10.提出1项科技创新建议,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
11.负责制定的信息通信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12.被评定为集团、省(区)公司骨干人才。
1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信息通信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3.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能够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信息通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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