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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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职称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 号)等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技术咨询等工作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职称名称:(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三)中级职称:工程师。(四)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四)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五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五)任现职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五条 申报水利工程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六年。(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五)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在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六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水利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七条 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存在如下情况的,不得申报:(一)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的;(二)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成果的,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的;(三)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不能申报的情形。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1.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起骨干作用。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3. 具有熟练运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4. 具有指导、培养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5. 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具有发挥专长、提供5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1. 主要参加2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2. 主要参加 2 项省级或主持 2项市级或主要参加 5 项市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2 项省级或主持 2 项市级或主要参加 5 项市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3. 主持 2 项中型、5 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 7 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4. 主持 2 项中型、5 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 7 项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 2 项省级或者 5 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5. 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全省水利系统先进个人表彰。6. 省级科技奖、国家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获得者;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奖者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省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7. 主持或主要参加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起草省级地方标准 3 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8. 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3 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入国家、部推广名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3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 9 项以上。9. 主持 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教材;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至少 2 篇独立或第一作者,3000 字以上)。
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1.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等发挥较大作用。2.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市级科研项目或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3. 具有熟练运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7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4. 具有指导、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5. 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具有发挥专长、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能力。(二)业绩成果条件取得水利工程工程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1. 主要参加1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市级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2. 主要参加 1 项省级或主持 1项市级或主要参加 3 项市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1 项省级或主持 1 项市级或主要参加 3 项市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3. 主持 1 项中型、3 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 3 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4. 主持 1 项中型、3 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 3 项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 1 项省级或者 3 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85. 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表彰表扬;或在全国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取得前 15 名,或在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获得一等奖。6. 市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省级工程技术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7. 主要参加起草省级地方标准 1 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8. 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 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入国家、部推广名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2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 6 项以上。9. 主要参加 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编著、教材;在 CN 或 ISSN 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至少 2 篇独立或第一作者,2000 字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工作实践。92. 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督、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水文水资源管理等工作经历。3. 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4.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5. 在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冲锋在前的。(二)业绩成果条件取得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应至少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主持或参加 1 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2. 主要参加 1 项市级或主持 1项县级或主要参加 3 项县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经批复;主要参加1 项市级或主持 1 项县级或主要参加 3 项县级的重点课题调研,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3. 主持1项小型或者主要参加3项小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且通过开工备案或竣工验收达到合格。104. 主持 1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全面技术工作或运行管理规程、方案编制工作,且经批准投入应用;主持 1 项市级水文、水土保持专项报告(方案),且已实施应用或通过评审。5. 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表扬;或在省级水利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在市级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一等奖。6. 县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市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市级工程技术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7. 主要参加起草团体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公布实施。8.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 1 项以上;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等1项以上。9. 在CN 或 ISSN 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至少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三)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11(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须由 1 名持有“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专家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应取得现职称后,应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一)被省委、省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明材料)。(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四)担任 2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一)被市委、市政府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明材料)。(二)获市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奖者。12(三)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至少 2 篇独立或第一作者)。(四)担任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师职称以下的,不适用破格申报。第十八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均从取得现职称后开始计算,同时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工作能力及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 1 项计算。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市政府设立的奖项。学(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会、协会设立的奖项,如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等。工程技术成果奖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奖项,如优秀工程奖等。“获奖者”是指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获奖证书中有名字的人员),“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在前 5 位的获奖者。(二)“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是指项目、课题、工程排名 2~3 位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省、市、县是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四)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五)“年”均为周年。(六)申报某职称时,业绩成果条件达到高于该职称条件的,视为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著作是指具有 ISBN 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CN 刊号和 ISSN 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学术期刊(核心期刊除外)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及电子刊物。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 8 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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