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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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64号)精神,现就2018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8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专业范围
评审专业分为经济管理类、财税金融类、人力资源类、经济综合类共4大类。具体如下:
1、企业管理类:从事企业管理、工商管理、商业经济、国际商务、营销管理、物流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2、财税金融类:从事财政税收、开发投资、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财会审计、证券投资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3、人力资源类: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4、经济综合类:从事政策研究、经济分析、综合管理、邮电经济、房地产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确定的专业类别申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经济管理类相同或相近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普通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不做专业限制。
(三)资历条件
1、任现职年限。现聘任经济师岗位,且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实算至2018年底。
2、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按毕业后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计算,实算至2018年底。其中按中专学历计算,要求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按大专学历计算,要求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按大学学历计算,要求大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按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四)专业技术经历(能力)条件
任经济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方案的组织和实施。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5、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为部门(单位)全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任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创新,为大、中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技术鉴定和全程筹建与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预期目标。
5、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
6、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省部级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7、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专业技术经历(能力)条件和工作成果(业绩)条件中,经营管理人员,“主持”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骨干”指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主持”指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经济师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译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3、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及各类报告共计3项以上。
4、各类报告总计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形成成果,被正式采纳、引用,或作为决策使用。
学术论文,须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并以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所提交的论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
各类报告指的是作为主持(排名第1)或主要骨干(排名前1/3)完成的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经济咨询报告、调研分析报告、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软课题研究等。
学术、技术专著,指的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
答辩材料须是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论著章节,或整理成论文格式的被采纳、引用、作为决策使用的各类报告。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八)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任现职资格满3年,确有突出贡献者,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其中破学历申报,中专学历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大专学历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1、工作成果(业绩)条件
任经济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色完成经济管理任务,使本单位经济管理、科技进步工作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市级人员获得市厅级一等以上奖励(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2)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一等功、省优秀企业家、省巾帼建功标兵等个人荣誉称号,或市、县人员获得市厅级相当个人荣誉称号。
2、学术技术条件
任经济师以来,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另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译著,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及各类报告共计4项以上。
3、各类报告总计4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形成成果,被正式采纳、引用,或作为决策使用。
(九)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高级评委会审核,可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十)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取得经济师证书,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各类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资格后未按有关规定聘任的,可根据规定的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上述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如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由本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高级经济师的参考条件。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评审办法
2018年,高级经济师评审继续采用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评审人员在答辩前要参加经济管理相关知识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作为评审依据。
(一)年满58周岁的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和年满53岁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济管理相关知识测试,测试成绩不作为淘汰条件,作为评审依据。
(二)对长期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审时单独分组、单独确定通过率。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进行三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指各单位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向全体职工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第二次公示指各单位将按规定审核过的个人申报材料向全体职工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第三次公示指各单位将经民主评议的鉴定意见向全体职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三次公示的结果无异议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按要求向评委会出具相应材料。
(四)逐级申报审核。属于省直部门、省属大型国有企业的申报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送。
属于下列情况的申报人员,由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各市经信委,由各市经信委复核汇总后报送。
1、各市属单位的申报人员。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其中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其中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直接报所在市人社部门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各单位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不受理个人报送事宜。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
(四)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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