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9-21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职教学)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全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质量,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从事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教师。资格条件中的专业技术资格分为:讲师、高级讲师(副教授)、正高级讲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任现职以来,年度事业单位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在规定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在规定
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规
定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
(四)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
虚作假行为的,在规定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3年以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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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五条 具备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后,可初定助教职称;任教满3年,可初定讲师职称。
(三)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任教满1年,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职称:
(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三)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四)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企业引进,具有非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且任教满1年。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以上;或担任教研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人员,工作满4年,管理工作有一定成效。
(二)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兼课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
(三)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应用能力。举办校级公开课2次以上或市级(院级)公开课1次以上;或获得校级教学能力大赛(含教学设计大赛、课堂教学大赛、实训教学大赛等)、微课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二等奖或市级(院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参与校级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公共课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3个月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各种竞赛活动获得校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音乐舞蹈类教师举办过校级个人专场;或美术类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1件以上。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下列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有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经历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累计3个月以上)。
(二)本人在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或艺术设计专业教师主持设计项目被学校采用1件以上。
(三)直接指导的学生在校级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四)取得非教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
第九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专业实践要求的,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1)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或院本教材,且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2)获得市级(院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5);(3)参与市级(院级)教学改革课题研究1项以上(排名前3);(4)参与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或项目研发1项以上(排名前3),企业研究经费实际到账1万元以上;(5)获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
第五章 高级讲师(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讲师(副教授)职称:
(一)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企业引进,具有非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且任教满1年。
(四)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1年。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7条中的两条:
1.年度事业单位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级(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或市级(院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3)。
3.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创建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本人在省级专业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含教学设计大赛、课堂教学大赛、实训教学大赛)等赛事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5.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大赛(高职组)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国家二等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
6.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或项目研发2项以上,课题或项目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企业研究经费实际到账合计20万元以上;或主持获得发明国家专利1项以上。
7.入选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领衔人等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三)(四)条和第(五)(六)(7)条中的两条:
(一)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有成效,个人或班级获得校级综合表彰1项以上;或担任教研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人员,工作满6年,管理工作有成效,获得校级优秀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综合表彰1项以上。
(二)公共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兼课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专业课教师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三)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四)教育教学改革成绩突出,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素养。举办过具有示范性的校级公开课3次以上或市级(院级)1次以上。
(五)在校级教学能力大赛(含教学设计大赛、课堂教学大赛、实训教学大赛等)、微课大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中获一等奖;或市级(院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六)本人被评为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校级教学名师;或市级(院级)教学能手;或市级(院级)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七)担任市级(院级)以上教学团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1项以上(排名前3)。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公共课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3个月以上。
(二)指导学生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获得市级(院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音乐舞蹈类教师举办过市级(院级)个人专场;或美术类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1件以上,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须具备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有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
(二)本人在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院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艺术设计专业教师设计的项目被市级(院级)采用2件以上,项目采用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级(院级)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四)取得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学科)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代表作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本专业(学科)学术论文;对于公共课教师因不能满足专业实践要求的,须在本学科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代表作4篇以上。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科)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 (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院本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4)主持开发省级网络精品课程一门以上;(5)指导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大赛(高职组)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6)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市级(院级)二等奖1项(前3名);(7)获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二)主持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市级(院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或参与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组织的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5)。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
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1项课题研究成果:(1)获得市级(院级)教科研先进个人;(2)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或项目研发1项以上,横向课题或项目研发成果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企业研究经费实际到账5万元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讲师(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讲师(教授)职称:
(一)取得副教授职称,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取得副教授职称,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6条中的两条:
1. 年度事业单位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级(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
3.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排名前2)。
4.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
5.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
6.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7.获得市级(院级)以上教学名师。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三)(四)(五)条和第(六)(七)(八)(九)条中的一条:
(一)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担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有成效,获得市级(院级)优秀班主任或先进工作者1项以上。
(二)公共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兼课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
(三)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四)学术水平高,研究能力强,举办过校级学术讲座3次以上或市级(院级)学术讲座2次以上,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或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方面承担重要工作,系统指导过3名以上中青年教师,在专业(学科)建设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
(六)教学能力强,信息化素养高。本人在省级教学能力大赛(含教学设计大赛、课堂教学大赛、实训教学大赛)等赛事中获二等奖或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
(七)获任市级(院级)专业协作委员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或市级(院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或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省“333”高层次人才、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省职业教育名师工作室领衔人等称号。
(八)获得市级(院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九)主持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第十六条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公共课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累计3个月以上。
(二)指导学生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获得市级(院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音乐舞蹈类教师举办过省级个人专场;或美术类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3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须具备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有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
(二)本人在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或国家级奖项1项以上。
(三)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中获得一等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四)取得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执业资格。
第十七条 教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代表作5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取得下列成果的,每项可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代表作(最多限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可视同发表2篇;(2)主编(排名前2)并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或院本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可视同发表1篇;艺术教学类教师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40幅左右的,可视同发表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左右的,可视同发表论文2篇(3)市级(院级)教学名师,可视同发表1篇;(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大赛(高职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获铜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可视同发表1篇;(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可视同发表1篇。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专业技能教学和创新和创业教育。凡取得下列成果的,每项可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代表作2篇(最多限4篇):(1)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全国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大赛(高职组)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国家一等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2)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中国技能大赛中获国家一等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银奖1项以上,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二)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级(院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科研课题2项以上,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及项目研发1项以上,横向课题及项目研发成果通过鉴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企业研究经费实际到账10万元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1)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2)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术、高技能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初定资格可在资历要求方面适当放宽;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在教育教学工作、科研业绩等要求方面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双肩挑”人员的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专业(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称。申报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教学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业绩成果以教学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未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任教课程连续两年在校级以上专业(学科)统一考试、技能鉴定中,成绩处于后10%的教师,在规定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本资格条件中的相关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和校级。其中,院级是指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级别,校级是指各分院级别。凡在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非教育主管部门(限一级机构)组织的各类比赛中获奖,则在原有等级基础上降级处理。
(三)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四)省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教科研机构)下达的课题,市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指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委托市级教科研机构)下达的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设区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课题和学院立项课题。除上述课题外,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部门(限一级机构)组织的课题,则在原有等级基础上降级处理。
(五)本资格条件中未注明排名的获奖要求,均以获奖证书为准;指导学生获奖以指导教师证书为准。
(六)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三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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