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9-09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zd7云投稿中心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缋,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卫生工作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在该机构中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前款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室、保健站、门诊部(所)等相当于一级及以下规模的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立副高级、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符合本标准的申报人员,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作为聘任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五条评审设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公共卫生、口腔、药学和检验、放射等医学技术专业。
第六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态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合格,按规定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已注册,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年限的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五)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资格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除具备本标准第六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岗位工作能力、工作经历及业绩等条件。
第八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及以上;
2.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及以上;
3.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4.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
5.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及以上,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
(二)专业理论条件:应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
(三)岗位工作能力条件:应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疾病的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按照本专业技术要求,规范书写有关的医学文书及专业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1.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能够运用本专业临床技能,开展疾病诊疗、预防与健康教育等;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临床诊疗技能,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能早期识别、早期诊断与早期治疗常见慢性病患者,并对其进行连续性、综合性和责任式的健康管理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常见心理卫生问题及其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社区卫生诊断计划和不同重点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具有带教1名及以上本专业下级职称人员的经历,每年为居民进行健康讲座1次及以上。
2.社区护理专业:掌握社区护理专业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社区护理实践经验;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要点与处理原则,能解决较疑难重症病例的社区护理问题。较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技能,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常见心理卫生问题及其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带教1名及以上本专业下级职称人员的经历,每年为居民进行护理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3.公共卫生专业:较熟练掌握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较熟练掌握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及疫点处理措施;掌握组织实施关于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的专业技能;熟悉儿童计划免疫、学校卫生、健康教育的内容与方法;较熟练掌握公共卫生相关调研设计及其数据收集、汇总与统计分析技能。具有带教1名及以上本专业下级职称人员的经历,每年为居民进行疾病防治健康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4.口腔专业:掌握系统性疾病在口腔的表现及诊断原则,对常见口腔疾病和一般疑难病临床诊断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熟练掌握对常见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粘膜等疾病治疗的专业技能,以及牙列缺损、缺失修复能力。每年为居民进行口腔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5.药学专业: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疗机构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每年为居民进行用药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6.医学技术专业:较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能较熟练、准确完成本专业开设项目的检查与诊断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参与较疑难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每年为居民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讲座1次及以上。
(四)工作经历及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期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经单位考核鉴定达到“优秀”等级,提交《申报天津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工作业绩评价表》;
2.每年至少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本专业专题讲座1次;
3.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提交近三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或关于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1篇及以上;申报其他专业的提交近三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1篇及以上。
第九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正高级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
2.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大专学历,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及以上,且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二)专业理论条件:应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
(三)岗位工作能力条件:应具有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能够按照本专业技术要求,规范书写有关的医学文书及专业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1.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临床技能,开展疾病诊疗、预防与健康教育等;精通主要慢性病的临床诊疗技能,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能熟练识别、评价与干预常见心理卫生问题及其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根据社区情况,熟练制定社区卫生诊断计划和不同重点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过程与效果评价;具有带教2名及以上本专业下级职称人员的经历,每年为居民进行健康讲座2次及以上。
2.社区护理专业:全面掌握社区护理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社区护理实践经验;有丰富的社区护理临床经验和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社区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社区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具有带教2名及以上本专业下级职称人员的经历,每年为居民进行护理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3.公共卫生专业:全面掌握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精通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及疫点处理措施;熟练掌握组织实施关于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的专业技能;精通公共卫生相关调研设计及其数据收集、汇总与统计分析技能;具有带教2名及以上本专业下级职称人员的经历,每年为居民进行疾病防治健康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4.口腔专业:熟练掌握系统性疾病口腔的表现及诊治技能,具有丰富的口腔疑难疾病诊治经验;熟练掌握对常见牙体牙髓病、牙周病、口腔粘膜等疾病治疗的专业技能;每年为居民进行口腔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5.药学专业: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疗机构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中药人员应精通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每年为居民进行用药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6.医学技术专业: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能熟练、准确完成本专业开设项目的检查与诊断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参与疑难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悉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每年为居民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讲座2次及以上。
(四)工作经历及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期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并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业绩经单位考核鉴定达到“优秀”等级,提交《申报天津市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工作业绩评价表》;
2.每年至少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本专业专题讲座1次;
3.任现职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和综述各1篇;参与有关部门立项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调研、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提交近三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或关于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1篇及以上;申报其他专业的提交近三年内的“健康档案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1篇及以上。
第十条本标准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取或成人学历(学位)应提供认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标准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和申报专业密切相关的医学类专业,非医药院校取得与医学类专业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
第十二条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转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转入前后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并可作为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的有效任职年限。
第十三条本标准所规定的工作经历及业绩条件之外的论文、综述、专利、科研成果,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工作业绩评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获得“人民满意的好医生”、“人民满意的好护士”、“劳动模范”、“岗位练兵技术能手”、“岗位练兵优胜者,,等荣誉称号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医德医风、工作业绩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在本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可视同为“健康档案分析报告”、“全科病案管理分析报告”、“病案分析报告”或“专题报告”1篇。
第十六条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资格申报的必备条件,自愿提供者,可作为综合业绩评价的内容。
第十七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二)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1年内不得申报,且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职的有效任职年限;
(三)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职的有效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本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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