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8-13
青海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JQh云投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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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一、在高校任教,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符合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认定或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推荐原则。学校要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试行)》(青人事管字[2007]541号)要求设置高、中、初级岗位,并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保持教师队伍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
三、评审条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岗位、考核、外语、计算机等由学校、省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业绩成果等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晋升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须在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组审查阶段进行教学和科研情况答辩。
四、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讲师(实验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教授。本评审条件中所指“高等学校教师”是指全省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教师。
第二章 资格资历
五、高等学校教师必须拥护宪法,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更新教育观念,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在良好等次以上。在教学岗位的教学人员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医学院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及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完成专任教师二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具有教师资格主岗位不在教学岗位的,必须承担两门专业主干课程教学;非教学人员根据岗位及工作性质,可申报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担任的课程及教学课时量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未公示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推荐。
六、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申请评审或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职务认定
1、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学历,试用期满,或取得硕士学位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讲师任职资格;
3、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副教授任职资格。
(二)职务晋升
1、任助教4年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任讲师5年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任副教授5年可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取得博士学位,可提前3年申报任教授任职资格)。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省内外访问学者证书或任讲师、实验师满7年,可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3、晋升讲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须有1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4、年龄40岁以下申报正教授的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位。
七、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条件按青海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绩成果
八、讲师
(一)掌握本学科基本的理论基础,有较强的教学实践经验,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国内发展动态。
(二)任助教期间,辅助讲师和副教授完成一门课程的讲授,教学效果良好。
(三)任现职以来,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校级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1项或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
2、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专业科研(教研)论文(或译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下同);在公开出版的合著(译著或教材)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2万字以上。
3、体育、艺术类教师创作的作品、辅导的文艺节目及指导的体育代表队参加省级比赛、汇演获前三名。
4、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撰写的论文获省级论文评选三等奖1次。
5、参与完成1项省级课题。
九、副教授: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二)任讲师期间,系统担任过一门主干课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协助教授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任现职以来,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2、获得厅(局)级科技进步、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或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优胜奖2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主讲教师或被确定为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或两年以上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4、公开出版独立撰写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1部,并在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在公开出版的合著(教材或译著)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4万字以上,并在公开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项目通过评价,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参与完成2 项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项目或国家课题1项为主要贡献人,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6、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7、承担公修课、实验课、自然科学类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师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三等奖2项,并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8、体育、艺术类教师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创作的作品、辅导的文艺节目、指导的体育代表队参加全国性专业汇演(展)、竞赛获国家三等奖或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项,并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9、担任专职辅导员3年以上,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撰写的论文获得省级论文评选二等以上奖可视同发表1篇公开论文)。
十、教授
(一)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省内外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二)系统担任过一门主干课程或二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能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具有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教学和科研工作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或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并在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并在核心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
3、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课主讲教师、被确定为省级中青年骨干教师,或两年以上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并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教材或译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合著(教材或译著)中由本人撰写部分在6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
5、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课题(为课题第一、二完成人,项目通过评价,研究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参与完成国家课题2项为主要完成人,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
6、在国内外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有4篇在核心期刊发表。如有1篇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可减少2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
7、承担公修课、实验课、自然科学类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教师获校级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二等奖2项,并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论文6篇,其中有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8、体育、艺术类教师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创作的作品或辅导的文艺节目、指导的体育代表队参加全国性专业汇演(展)、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项,并在公开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其中有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四章 附 则
十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论著、获奖证书、任职年限)的使用时限,按省人事部门的规定掌握。
十二、论文署名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十三、申报人参编或担任主编的著作以前言或后记中注明的章节为准。只认定本人实际参加撰写的内容,其编写数量无法确定的,以编委会或出版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论文出版发表同时又参加论文比赛(评审条件认可的范围)并获得奖励的,只计其中一项,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记级别高的一篇,不重复计算。
十四、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1)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稿;(2)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无关的文章;(3)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课题实验报告);(4)学位论文;(5)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6)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十五、科技成果、专利成果完成或获奖者的排名以政府主管部门所发证书及额定人员名为准。
十六、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的评审条件参照讲师、副教授的评审条件执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提前晋升人员,在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基础上须完成1项省级课题或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七、晋升副教授、 教授人员要求2篇以上核心论文的,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上。
十八、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评审:
(一)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三)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四)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九、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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