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7-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第八条 考核要求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心理健康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外语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5.“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自治区“高等学校11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4.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三)破格评审业绩成果参照正常晋升条件,已用于破格的条件不能作为评审条件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转系列要求
(一)高校内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之间,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晋升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先转后评。
由于工作变动,已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转评高校自然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本人实际,直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拟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在高校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业绩成果以高校教师岗位工作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仅作参考。
(二)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要求
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调入人员要求
由党政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和业绩成果等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申报副高级以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要求
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第十六条 返聘人员要求
被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人员要求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经学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延迟申报人员要求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5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九条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1)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补充说明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完成并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三)按要求提交的论文,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同一原创作品多次获奖,以最高奖项只计1次。
(四)本条件所称核心学术期刊指收录在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中所列核心期刊。
(五)经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并审定的教材,为国家级规划教材。
(六)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特色专业、自治区品牌专业、精品课、双语教学示范课、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实验示范中心、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七)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条件的评审条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本科院校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专业课教师能胜任本科生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近三年来曾为本科生系统主讲两门(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公共基础课教师(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认定,下同)能胜任本科生公共基础课程讲授工作;近五年为本科生主讲公共基础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三)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自然科学类论文,至少有1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或2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论文至少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文科不少于15万字(如果是几部专著字数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15万字,文科字数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项的前5名;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3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2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1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2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2名)。
7.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2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及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1)专业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因蒙文刊物不评定核心期刊,因此蒙语授课教师提交的蒙文论文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下同)
(2)公共基础课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学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3.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独著,或参与写作),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3万字,文科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则要求理工科字数5万字,文科字数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立项的规划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5.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6.科研奖
自然科学: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社会科学: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7.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8.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盟市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附件4:体育类学科教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主讲两门以上课程(专职班主任、辅导员教师可要求讲授一门),其中一门必须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具有担任班主任或专职辅导员工作或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经历。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教授资格
取得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为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SCI检索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且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自治区级体育赛事的裁判长以上职务2届以上(“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2.项目
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5名),或主持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2项,或自然科学类项目2项。
3.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得前8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6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2次以上。
4.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8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加,字数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tbook
.com.cn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6.教学奖
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的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一等奖。
7.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名)。
8.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二)申报副教授资格
取得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应有1篇是教学改革论文,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且担任国家级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或自治区级体育赛事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1届以上(“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2.项目
主持或参与(前5名)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地厅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
3.比赛
本人或作为主教练、主管教练其学生在全国单项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赛中获得前8名1次以上;或在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3名1次以上。
4.著作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著作,本人撰写部分,字数不少于5万字,如果是几部著作累计,字数不少于8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5.教材
主编或参编由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6.教学奖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额定人员),或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获自治区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艺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7.科研奖
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前5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
8.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附件5 自然科学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能胜任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教学效果好,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所在院(系)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
取得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6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2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有4篇被EI(工程索引)收录;或有1篇以上被《中国社会科学》或《新华文摘》或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2.项目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厅、科技厅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3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者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前3名)。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独著、非编著,如两人合著必须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15万字,文科不少于2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http://www.tbook
.com.cn检索为准),或由全国、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或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科研奖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项(前5名),或二等奖2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各1项(第1名)。
6.专利
获得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主持完成省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省级以上相关单位证明)。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取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论文
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至少有1篇被SCI收录,或有3篇被EI收录,或有1篇以上被《新华文摘》或SSCI全文发表或全文收录。
2.项目
主持学校(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学校级(地厅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并有相应成果表现。
3.专著
出版与从事专业一致的专著一部(独著、非编著。如两人合著必须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部分,理工科字数不少于6万字,文科不少于10万字。著作应是本人承担科研、教研(教改)项目或本人多年学术研究系列论文积累形成的最终结果。
4.教材
主编或参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自治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5.科研奖
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地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第1名)。
6.专利
获得一项与本人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认定的生物新品种1项(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7.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
在科研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盟市级以上政府评价和采纳证明及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者参加完成盟市级单位委托的调研咨询项目(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盟市级以上单位证明)。
附件6:高级实验师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良好,所在院(系)领导、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或按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及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5名)参与本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校级以上实验示范中心建设的工作。
(三)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业绩成果
取得实验师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学校(地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骨干成员(前5名)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5名)参加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或以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学校级(地厅级)教学质量工程1项。
(二)出版实验教学相关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或全区大中专蒙文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5万字以上。
(五)在实验技术改进、使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单位创收纯收入10万元以上。同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前2名)。并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七)获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教学优秀成果奖、高校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额定人员),并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附件7: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员、副研究员业绩成果条件
第一条 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学校教学督导人员、教授委员会和所教学生综合评价良好。
(二)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全面、深入地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是学校公认的思想政治工作专家,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有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全面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善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主持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1项。
(四)具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和口头表达能力,组织或主持制定过全面的工作计划,写出较高水平的工作报告,在改善和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成绩显著。
(五)能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做形势报告,每年至少2次讲座,并收到良好效果,受到师生的普遍欢迎。具有组织和指导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工作、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条 业绩成果
(一)申报研究员资格
取得副研究员或副教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项是必备条件。
1.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面的论文8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4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省部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
3.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自治区级以上工作会议上交流,或被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等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1次以上;
4.出版学生思想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15万字以上,如果是几部著作字数累加,要求在20万字以上。
5.主编或参编出版自治区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5万字以上。
6.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等相同级别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前5名);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前5名),或二、三等奖各1项(前3名);或自治区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第2名)。
(二)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取得助理研究员或讲师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条,其中第1、2条是必备条件:
1.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承担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以上。
3.工作业绩突出,工作经验在地厅级以上工作会议交流,或被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宣传。且本人被评为地厅级以上先进个人1次。
4.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6万字以上,如果几部著作字数累加,则要求在10万字以上。
5.主编或参编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规划教材,或本人撰写部分字数在3万字以上。
6.获得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自治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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