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7-14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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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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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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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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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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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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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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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范围
即在1970年—1977年春季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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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
根据省职改办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必须以周年满计算。即:任职时间计算到当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应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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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离退休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要求
离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时须出具聘用、注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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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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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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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要求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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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免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一)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计生站(所)、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4.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5.海内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及以上的;
7.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在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工作的;
2.海内外引进人才;
3.援外、援藏1年及以上的;
4.已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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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参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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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没有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
没有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单位安排到省内其他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时间与到对口支援机构工作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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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对口支援时间计算
对口支援要求连续工作,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对口支援时间只能用于当期申报评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能再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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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范围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对口支援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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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的对口支援证明材料
凡列入对口支援服务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格必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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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弄虚作假的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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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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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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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A类期刊
A类期刊是指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的医学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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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B类期刊
A类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学类期刊列入B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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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有效论文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正文部分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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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类别 |
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论文 |
3篇(A类本专业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A类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2篇(A类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3篇(A类期刊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2篇(本专业论著至少1篇) |
3篇 |
2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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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类别 |
二级县级医疗机构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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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论文 |
本专业论文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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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论文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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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论著的要求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单位、属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且正文部分字数不得少于2500字。
2.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二十六、论著的界定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不论是否刊载于期刊论著栏内,均可认定为论著。如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刊载于期刊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为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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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提交论文的具体规定
申报人员应提交论文原件及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应复印杂志首页、目录、论文所在页等相关内容,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加盖鲜章证明文章真实性。省卫生高评办审查原件后留复印件,原件退还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再逐级退还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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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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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科研项目对评审的影响
科研要求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特别对三级医疗机构应进行重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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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科研要求
类别 |
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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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
科研 (参考指标) |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得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
1.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
1.县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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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科研要求
类别 |
二级县级医疗机构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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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
副高 |
正高 |
副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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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参考指标) |
1.县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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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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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专题报告。
三十二、专题报告要求
非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高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具体要求见附件3),字数不少于2500字(正文)。
1.药学专业。就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护理专业。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10例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医技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报告。
5.卫生管理专业。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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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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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继续教育学习人员范围
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规定: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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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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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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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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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副高理论考试人员范围
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参加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没有免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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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副高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
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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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副高理论考试专业
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从事专业申报考试,若设置表中无从事专业,应选择近似专业申报或上一级专业申报。
按评审要求,考试专业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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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副高理论考试内容
考试侧重于应用、分析与综合、创新三个层次,涉及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等。不指定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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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副高理论考试方式
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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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高级职称申报程序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按程序申报。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县、市(州)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审查通过的人员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卫生高评办,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将材料直接上报省卫生高评委。
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经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确系本单位退休的证明,并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省卫生高评委不受理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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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高级职称公示要求
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在组织申报、考核推荐申报人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71号),对申报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申报人基本情况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情况、进修学习和服务基层情况。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业绩贡献公示内容: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获奖情况、专利证书、鉴定验收项目、论文(公开发表的需注明刊物期数)、著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如系合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应注明本人排名、承担的内容、份额和所起作用。
公示期内有情况反映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以适当方式向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反馈核实结果,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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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申报材料推荐审核责任制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结果的公正性负责,要指定专人对所推荐、接收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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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属于申报人责任的,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资格;属于单位责任的,按照医院等级评审相关规定处理;属于主管部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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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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